申请中超公司及足协取缔其拍摄证件且拉入办证黑名单
近日,最高院就首例体育赛事反垄断案件(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裁判观点摘要:
1、体育赛事组织者依法依规享有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民事权利(赛事商业权利)。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利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由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并非权利滥用行为。权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权利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排他性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
2、界定相关市场总体上需要考虑时间、商品和地域三个要素。特定类型商品在相关时间和地域内基本上不可替代,则可以认定该特定类型商品的交易独立形成相关市场。
3、经营者能否控制商品的交易或者维持市场壁垒,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要素(要件),如果经营者具有该两核心要素之一,即可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权授予本身一般具有合法性。经营权独家授予如果具有商业合理性并在授子过程中体现了竞争性,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原则上不宜认定该经营权独家授予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案情回顾: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于2013年3月5日出具授权书,授权中超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相关版权及商务资源。
2016年12月9日,中超公司在中国足协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集'2017-2019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的项目公告”。公开征集2017-2019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娱公司)与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映脉公司及其它投标企业均共同参与了公开征集投标工作。2017年1月23日,中超公司发布公告确定最终官方独家图片合作机构为映脉公司。
2018年2月2日,中国足协在其官网发布“关于2018年全球足球记者注册、制证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本案相关的核心内容为:“十一、为保障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上海映脉文化件传播有限公司(东方IC)的商业权益,请申请注册并领取中超摄影证件的媒体机构及其人员严格遵守中国足协和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所拍摄的中超赛事图片只可用于本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得用于商业使用。”
2018年3月9日,映脉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东方IC关于中超官方图片权益严正申明:“近日发现多11名持有中超媒体摄影证件的摄影师在首轮比赛报道拍摄中,与部分商业图库合作,为后者提供中超图片直播、供稿服务,其行为无视足协新赛季的媒体管理条例,严重侵犯东方IC作为中超官方图片合作社的合法商业权益。目前,东方IC已第一时间向中超公司递交侵权投诉函,郑重要求中超公司和足协与涉事侵权摄影记者进行严肃沟通和调查处理,并承担不利后果。东方IC在此严重声明:对于已被发现的9名涉事侵权摄影师和其他正在与全体育、视觉中国合作的摄影师,我们严重谴责其侵权行为,并郑重警告,如侵权摄影师继续违规操作,将中超联赛的赛事及训练、发布会等活动图片向除东方IC以外的商业图库输送,东方IC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中超公司及足协取缔其拍摄证件且拉入办证黑名单,取消中超拍摄资格。”声明下附所涉9名摄影师信息及涉嫌侵权场次。
2017年6月,映脉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体娱公司利用王江的媒体资质和证件让王江为其提供中超赛事图片拍摄及供图服务。映脉公司诉体娱公司、陆维沁、夏鲁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14964号民事判决,认定映脉公司取得2017年中超赛事独家商业机构拍摄权,系其经过与其他商业机构的竞争,且以支付高额合作费用并提供高品质赛事图片为对价后所获得的,因此映脉公司由此产生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体娱公司派遣陆维沁、夏鲁明进入2017年中超赛场拍摄赛事图片,以及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无合法来源的中超图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年7月17日,在映脉公司诉体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基于映脉公司申请作出(2018)京0108民初36806号民事裁定,责令体娱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全体育传媒网向相关公众提供浏览、下载及销售拍摄于2018年中超联赛比赛现场的摄影作品。
2018年9月体娱公司作为原告以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为由将中超公司及映脉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诉讼请求在经过一审法院释明后最终确定为:
来源 | 竞争法与商业战略